问题 | 水库移民补偿是多少 |
释义 | 该篇内容讲述了国务院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进行修改的主要内容。具体内容包括:提高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享有同等补偿标准;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给予适当补助;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移民远 法律分析 国务院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进行了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与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享有同等补偿标准。执行标准应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进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应当分别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本决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二、移民安置 第二十六条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签订协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可以与下一级有移民或者移民安置任务的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第二十八条项目法人应当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要求和移民安置规划,在每年汛期结束后60日内,向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提出下年度移民安置计划建议;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和项目法人的年度移民安置计划建议,在与项目法人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并下达本行政区域的下年度移民安置年度计划。 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应当根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按照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支付给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 第三十条农村移民在本县通过新开发土地或者调剂土地集中安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直接全额兑付给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农村移民分散安置到本县内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应当由移民安置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协议,按照协议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三十一条农村移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其他县安置的,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相应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交给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用于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农村移民跨省安置的,项目法人应当及时将相应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交给移民安置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用于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三十二条搬迁费以及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由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直接全额兑付给移民。 第三十三条移民自愿投亲靠友的,应当由本人向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接收证明;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其具有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后,应当与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和移民共同签订协议,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交给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将个人财产补偿费和搬迁费发给移民个人。 第三十四条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补偿费,由移民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给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的费用,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第三十五条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农村居民点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规模和标准迁建。 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农村居民点的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由乡(镇)、村统一组织建设。 农村移民住房,应当由移民自主建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统一规划宅基地,但不得强行规定建房标准。 第三十六条农村移民安置用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移民安置达到阶段性目标和移民安置工作完毕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拓展延伸 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移民安置年度计划的编制是移民管理法中重要的一环。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详细的移民安置规划,并按照规划的要求,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工作。同时,移民管理部门还应当编制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对移民安置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和监测。 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移民安置年度计划的编制是移民管理法中重要的一环。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详细的移民安置规划,并按照规划的要求,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工作。同时,移民管理部门还应当编制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对移民安置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和监测。 然而,在实际的移民管理工作中,移民管理部门是否能够认真履行这一职责,却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一些移民管理部门在制定移民安置规划时,往往过于注重短期内的移民安置工作,而忽略了长期的发展和可持续性。这样的移民安置规划不仅难以实现长期发展的目标,还可能带来不可预测的风险。 因此,移民管理部门应当更加注重移民安置规划的长期性和可持续性,在制定移民安置规划时,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需求,确保移民安置工作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同时,移民管理部门还应当加强与移民社区的沟通和合作,听取移民社区的意见和建议,使移民安置规划更加符合移民社区的实际需求。 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移民安置年度计划的编制是移民管理法中重要的一环。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详细的移民安置规划,并按照规划的要求,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工作。同时,移民管理部门还应当编制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对移民安置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和监测。在移民安置规划的实施过程中,移民管理部门还应当注重长期发展和可持续性,加强与移民社区的沟通和合作,确保移民安置工作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结语 根据国务院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与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享有同等补偿标准,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应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给予适当补助。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应当分别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实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并在每年汛期结束后60日内向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提出下年度移民安置计划建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由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下达给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当根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支付给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农村移民在本县通过新开发土地或者调剂土地集中安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直接全额兑付给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农村移民分散安置到本县内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应当由移民安置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协议,按照协议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法律依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04-14)\t第十六条\t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依法应当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应当列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概算。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居民点迁建、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以及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补偿费(含有关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和搬迁费,库底清理费,淹没区文物保护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04-14)\t第四十条\t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应当按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主要作为生产生活补助发放给移民个人;必要时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或者采取生产生活补助和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扶持标准、期限和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07-02)\t第二十八条\t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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