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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再审的情形有哪些
释义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行政诉讼中诉的种类有哪些
    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我国的判决形式,将我国行政诉讼的种类划分为撤销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赔偿之诉、履行之诉等几类。
    行政诉讼的判决分为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我国行政诉讼的判决分为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
    诉讼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那么诉讼离婚的情形有:
    1、离婚只是单方意愿,对方根本不同意离婚;
    2、双方对离婚无异议,但对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承担、子女的抚养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3、一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另一方想要离婚的。
    4、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想要离婚的;
    5、一方人在国外学习或工作,无法回国;另一方在国内,想要离婚的。
    6、双方就离婚、财产、子女等问题能达成一致意见,但是没有时间回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的;
    7、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想通过法院调解书的方式来增强协议的效力的;
    8、事实婚姻关系的解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
    法律依据
    
     该内容由 尹利兵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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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12:4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