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转移到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役军人按照政策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到达退休年龄并申请审核基本养老待遇及认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审核申请人提供的人事档案材料,将在军队服役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因此不需要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第十三条 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 第十四条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标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军人工资水平等因素拟订,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十五条 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十六条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第十八条 军人退出现役到公务员岗位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岗位的,以及现役军官、文职干部退出现役自主择业的,其养老保险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军人退出现役采取退休方式安置的,其养老办法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