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署名权的行使方式有哪些途径? |
释义 | 署名权的行使方式有署其本名、笔名、别名或假名。著作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极为复杂的民事权利,客观上已经成为最复杂、最深奥的法学分科之一。而署名权便是这种复杂民事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 股权转让的方式有哪些 股权转让的形式如下: 1、根据股权转让在《公司法》上有无规定分为普通转让与特殊转让; 2、根据受让人的不同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 3、根据标的在转让中是否分割分为全部转让与部分转让; 4、根据转让所赖以发生的依据分为约定转让与法定转让。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出资方式有哪些 出资方式有以下几种: (1)货币出资; (2)实物出资: 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3)知识产权: 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4)土地使用权: 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5)劳务和信用出资。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分有限公司则不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但合伙企业是可以以劳务出资的。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出资方式有哪些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行董事的产生方式有哪些 1、执行董事的产生方式包括两种,一种是委派,一种就是选任的方式。 2、《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董事不一定有股份。具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如果章程规定执行董事不具有公司股份的,按其规定;但如果章程没有对此作出限制的,则一般执行董事也可以具有公司的股份。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上市公司私有化的方式有哪些 上市公司“私有化”,是资本市场一类特殊的并购操作;与其他并购操作的最大区别,就是它的目标是令被收购上市公司除牌,由公众公司变为私人公司。通俗来说,就是控股股东把小股东手里的股份全部买回来,扩大已有份额,最终使这家公司退市。 上市公司私有化的方式: 一、附先决条件的要约收购 (一)A股 最低公众持股量《证券法》第50条 (1)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公开发行10%以上; (2)股本总额4亿元以下,公开发行25%以上。 中石油在其对锦州石化(000763)的收购要约 中石化在其对扬子石化(000866)、齐鲁石化(600002)及中原油气(000956)的收购要约 中石化对石油大明流通股的收购要约都是构成私有化的收购。 《证券法》第97条同时明确,目标公司终止上市后仍持有目标公司股份的独立股东,有权要求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收购其所持剩余股份。 二、吸收合并 中石化对北京燕化(0386)以及对镇海炼化(1128)的私有化 (一)一般程序 1、签订合并协议,编制被合并方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 2、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 3、通过合并决议后,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4、被合并方注销全部股份。 (二)特别问题 1、特别决议通过: (1)A股:表决权2/3以上 (《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私有化情形下的合并方系被合并方股东,表决时应予回避,也即上述特别决议应由出席会议之独立股东表决权的2/3通过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31条) (2)H股:出席会议独立股东表决权的75%以上通过,反对票不超过全部独立股东表决权的10%(《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第2.10条) 2、被合并方股份注销——回购 (1) A股:购回的股份6个月内注销(《公司法》第143条),公司回购股份可以选择在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以要约方式或以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第24条),购回股份仍需股东大会决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第25条),但是否需要2/3特别决议通过没有规定,仍需要表决回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31条) (2) H股:回购方法与内地类似(《股份购回守则》规则1),不同处在于回购股东大会方面:75%、10%,另外,被合并方的董事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被合并公司股份,也需表决回避。 3、被合并方股份注销——合并方收购 无需就股份回购另行股东会决议 例如,在中石化对北京燕化的合并协议中就约定,由合并方通过银行直接向同意合并的独立股东的证券帐户支付合并对价,然后该等同意合并的独立股东所持股份即视为注销。 三、计划(或协议)安排 该内容由 李智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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