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役权不可分性的定义是什么? |
释义 | 地役权的不可分性及其对不动产利用的整体性。地役权的取得、消灭或享有应为全部,不得分割为数部分。即使需役地或供役地分割后,地役权仍然存在。这体现了不动产利用的整体性和需役地与供役地的一一对应关系,以提高不动产的整体利用价值。另外,文章还提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的地役权约束和受让人的权利。地役权是一种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 法律分析 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指地役权的取得、消灭或享有应为全部,不得分割为数部分或仅为一部分而存在。不论是需役地还是供役地分割之后,地役权就其各部分仍然存续。不可分性体现的是不动产利用的整体性,或者称为需役地与供役地的整体上之一一对应关系,旨在提高不动产之整体利用价值。 如:甲为A地取水方便,与乙在B地设定了一项取水地役权,后甲将A地一分为二,分别卖给了丙、丁,并办妥了登记;乙因欠债不还,他所有的B地被分割并分别拍卖给戊、己,并办妥登记。丙、丁到B地取水,遭到戊、己的阻拦。 需役地虽被分割为不同部分,但因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新的权利人丙、丁得在B地上行使取水地役权;原供役地的新的权利人戊、己,也因地役权的不可分性,而不得阻止丙、丁行使取水地役权。 下面两点须注意: 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享有地役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第二,被利用的土地上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性质 (一)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二)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 (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结语 地役权的不可分性体现了不动产利用的整体性,旨在提高不动产的整体利用价值。即使需役地或供役地被分割,地役权的各部分仍然存在。例如,在一个取水地役权案例中,即使需役地和供役地被分割并转让给不同的权利人,新的权利人仍然可以行使取水地役权,而原供役地的新的权利人则不能阻止其行使权利。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享有地役权时,部分转让时受让人也享有地役权,并且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地役权是一种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旨在为需役地提供便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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