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是指需役地被分割时,地役权为分割后的各部分利益仍然存在,不得分割为数部分或仅为一部分而存在。地役权不受需役地部分转让的影响,同时不受供役地部分转让的影响。 一、民法典规定地役权成立条件是什么 地役权的成立要件有以下这些:首先要有两块土地,即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同时存在,这是地役权成立的前提;其次,必须是为了给利用自己的土地提供便利,也就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第三,必须是使用他人的土地;第四,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起转移,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转让,也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二、地役权划分规则怎样才能进行转让 地役权不能单独转让。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地役权无法发挥作用。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 三、民法典规定地役权抵押什么时候设立? 民法典规定地役权抵押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其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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