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一、办理条件:
 1、急诊未持卡就医发生的费用;
 2、手工报销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3、社保卡挂失后,补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4、新参保人员,参保后未发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5、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在外埠就医发生的费用。
 二、办理材料:
 1、社保卡;
 2、《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明细表》;
 3、《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
 4、收费票据;
 5、出院诊断证明书;
 6、住院费用结算单;
 7、全额结算证明;
 8、报盘文件;
 9、急诊留观、门诊特殊病、家庭病床费用提供处方、费用明细;
 10、转诊治疗的需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
 11、《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回执单》复印件或《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回执单》复印件或《新发于补社会保障卡证明》复印件;
 12、外伤情况说明加盖社保所公章;
 13、生育新生儿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1、社保所接收参保人员申报的医疗费用单据,通过采集软件录入医疗费用信息,保管社保卡,及时将社保卡和申报材料报送区医保经办机构;
 2、区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完成审核结算工作;
 3、社保所及时通知参保人员取回完成审核结算的社保卡和报销结果;
 4、发放《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