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调出方和调入方是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经营单位;2、申请运输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烟草专卖品;3、申办人应当持有申请人的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等合法证明;4、具有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或者调拨单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证明材料原件。 一、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资金; 2、有生产所需技术和设备条件; 3、符合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