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正常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最多可休12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法律依据: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法》 第十条 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二十至三十天的产假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四十二天个月以上的,产假九十天。 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