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医疗纠纷取证时要注意: 1、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首先要有收集证据的意识,应向医院要求将病历资料立即封存; 2、如因抢救急危患者医务人员需补记病历的,补记期间患者方有权要求在场监督; 3、在复印、封存和启封病历资料及其他证据时,医院、患者双方都应共同在场; 4、患者方应及时要求进行相关的检验并充分行使自己选择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权利。 一、医疗事故鉴定需要什么证件? 医疗事故鉴定需要以下这些材料: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二、封存病历的注意事项 发生医疗纠纷后,需要封存病历的,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1、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2、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3、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4、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5、患者如在病历资料封存3年未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解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均可成为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