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讨如何收集医疗纠纷的证据 |
释义 | 医疗纠纷后,当事人要求医院立即封存病历资料,如需补记,患者有权在场监督。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在医患双方在场时封存和启封,由医疗机构保管。 法律分析 发生医疗纠纷后,当事人应向医院要求将病历资料立即封存,如因抢救急危患者医务人员需补记病历的,补记期间患者方有权要求在场监督。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拓展延伸 提升医疗纠纷调查中的证据收集效率 在医疗纠纷调查过程中,有效收集证据是至关重要的。为提升证据收集效率,以下是一些关键步骤。首先,建立一个系统化的流程,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其次,与相关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确保获取必要的文件和记录。第三,采用先进的技术工具,如电子数据采集和存储系统,以提高数据收集的准确性和效率。此外,合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视频、照片等,以增强证据的可信度。最后,与专业律师团队合作,确保证据收集符合法律要求。通过遵循这些步骤,我们可以提升医疗纠纷调查中的证据收集效率,为案件的处理提供有力支持。 结语 医疗纠纷发生后,及时封存病历资料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步骤。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封存的病历资料应由医疗机构保管,并可是复印件。在调查过程中,建立系统化的流程、与医疗机构合作、采用先进技术工具、合理利用科技手段以及与专业律师团队合作,都是提升证据收集效率的关键。遵循这些步骤,我们能够为医疗纠纷的处理提供有力支持。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十七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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