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我主要责任保险公司能赔吗 |
释义 | 不会,只会按合同规定赔付。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是自己全责的话,那么保险公司就不一定会全部赔偿了。而且保险公司赔偿的费用,主要是根据情节和各方面的情况来进行选择和决定的,而且还会根据我们所签订的合同条款,里面的内容如果是属于范围之内的,就会进行全部的赔偿,如果超出范围的,就需要我们当事人自己支付了。 一、发生追尾事故后如何分清双方责任 所谓汽车追尾事故责任划分是根据当事人双方的应付责任来划分规定的,而当事人的责任是有一定的判定依据,是在一定的法律法规下来判断的。相关追尾事故责任划分的部分法律依据如下: 1、如果肇事车辆的驾驶员并没有执行公务而且还没有经过原车主的同意,那么在追尾事故责任划分中规定车主与驾驶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车辆合法占有人经过车主同意,又将车辆交给第三人发生交通追尾事故的,合法占有人和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则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2、如果肇事车辆在被承包或者被租赁期间发生了交通追尾事故,那么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承包、承租人没有经过车主的同意擅自进行转包、转租或者借与第三者而引发交通追尾事故的,承包、承租人与第三人、车主应该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还是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即当损害发生以后,并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与否,而是首先推定其有过错。如果在责任认定时能够证明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并且能够证明该损害的发生是由于受害方的故意所致,才可免除加害方的责任。 3、连环追尾的责任认定及理赔办法 第一辆车刹车后,被后面的车追尾,该车的损失在车辆尾部,原则上以“追尾”为由,由后面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辆车,包括倒数第二辆车的损失和赔偿情况大同小异。 主要涉及三方面: 追尾后在赔付前车损失时,根据目前的交通处理规则,是百分百的全责,由保险公司依据“第三者责任险”赔付。 自己车头的损失,视情况看,如果交警认定是刹车不及造成,由车主自己“埋单”,如果是被后面的车撞上再往前挤的,则由后面车辆赔付。不管那种情况,该车的保险公司都不予理赔。 自己车尾的被撞损失,则由后车赔付。而最后一辆撞上前车造成的损失,主要涉及两块。一是撞前车的损失,由保险公司依据“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车头损失,同样要看情况分别处理。 当发生了交通事故后也是会给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一定的危害,所以事故的受害人是可以向事故的责任方索要一定的赔偿费用,那么在索要赔偿费用时也是需要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进行划分,如果是因为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也是会扣除当事人的驾照分数的。 二、车祸口头私了未报警反悔现场有摄像头还可以报警吗 是可以的,交通事故口头私了未报警后反悔报警的情况下可以请求警方调解,如果警方调解不成的话,则只能通过诉讼的手段进行解决。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事故与对方私了后反悔,应该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口头私了有录音或录像以及事故现场的照片,可以作为事故的证据,那么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要赔偿。即使发生事故时没有报警,在之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处罚请求后,十天内交有关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证据进行调查,出具责任认定书。 向第三方转账且有转账记录,属于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的理赔范围内。可带着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去保险公司进行索赔。若只是口头上私了,没有任何的证据证明发生了此次事故,就很难向保险公司索要赔偿。所以车主们在选择私了后,要在保费增长和赔偿金额之间衡量好再做决定。 三、保险的意外情况: 1.通常来讲,交强险是对于车辆事故发生之后的人身伤害和财产伤害进行一定的赔偿,但是最高额也是有限制的,不可能无限制的赔付,还有划痕险这种东西是专门针对于车辆上的划痕来进行赔付的。 2.如果出现了交通事故,造成车体大面积的损坏,此时划痕险也是没有用的,所以在各式各样的案件当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人身伤害或者是财产损失,此时保险是没有办法一一赔付的,所以就算保险上的再全也不可能百分之百的赔付。 3.通常来讲,在交通事故之后,所与交通事故有关的损失或者是支出是应当赔付的,不过非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或者是疾病此时是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围之内的,那么也不可以要求对方或者是保险公司来进行赔付。 4.例如,在将当事人送往医院的过程当中又出现了意外而导致再一次受伤的话,此时就不属于上一个交通事故的理赔范围之内了,此时这个后果就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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