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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抵押车买卖合同的效力
释义
    法律分析:在抵押物的转让关系中,受让人并非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依然应当是转让人。即使转让人具有告知抵押权人抵押物转让的义务,也仅是一种附随义务,决不应该以此作为协议效力有无的判断标准。若受让人用付出相当价款而获得的抵押物为债务人承担担保责任,显然有违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民法原则。因此,法律完全可以赋予抵押权人以抵押物转让价金的物上代位权,其不仅可以促进交易,增强抵押物的利用效力。而且抵押物的物上代位制度,同样可以防止抵押人逃避担保责任。
    一、抵押权到什么时候失效
    1、因债权消灭而消灭。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2、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
    若因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灭失,抵押人应当提供与抵押物价值相应的担保。若因非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灭失,抵押权人可以就代位物(拆迁补偿款、赔偿金等)行使抵押权。若因非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灭失,又没有相应的代位物的,抵押权消灭。
    3、因法定期间届满而消灭。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4、因抵押权的行使而消灭。
    通过抵押物折价或拍卖等方式处理,即使其债权未完全受偿,抵押权也消灭。
    5、因抵押权人放弃而消灭。
    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这是权利人的自由。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6、未经担保人同意转让债务的。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二、抵押物哪些情况转让无效
    一般来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属于《民法典》所调整的买卖行为,其效力如何应当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违反《民法典》第406条的规定。同时,抵押人还应当履行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买受人的合同随付义务。当抵押人未履行合同的随付义务时,或虽履行了合同的随付义务,但转让行为可能会给抵押权人造成实质上的损害,其转让行为的效力如何确定。
    (一)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也未告知买受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二)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告知买受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三)抵押人虽履行了“通知并告知”义务,但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转让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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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20:2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