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由此可见,违约金条款是在合同订立就存在的,但必须是在一方违约时才发生效力的条款;而且违约金的数额必须是具体确定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随意的拟定违约金条款,因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区别于其他 违约责任的补救性,违约金责任还具有一定程度的惩罚性,所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