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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国商标法对于商标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释义
    商标侵权行为根据商标法被认定为故意侵犯行为,有明知故犯的特点。商标法第57条规定了五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销售侵权商品、伪造或销售伪造商标标识、未经许可更换商标并投入市场、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
    法律分析
    根据商标法对的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商标侵权有明知故犯的特点,应该被认定为故意侵犯行为。
    商标的侵权行为
    是《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五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拓展延伸
    商标法中商标侵权行为的主观故意要求与刑事故意区别分析
    商标法中商标侵权行为的主观故意要求与刑事故意的区别在于其法律性质和证明标准。商标侵权行为的主观故意要求是指侵权人明知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并故意实施侵权行为。而刑事故意则是指犯罪嫌疑人明知其行为违法,并有意实施犯罪行为。在商标法中,主观故意的证明通常需要依据被告人的言行、行为方式、经营状况等证据,以推断其是否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而刑事故意的证明则需要更严格的证据标准,如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目击证人的证言等。因此,商标法中的主观故意要求与刑事故意在证明标准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结语
    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明知故犯是商标侵权的特征,应被视为故意侵犯行为。商标法第57条明确了五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未经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销售侵权商品、伪造或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未经同意更换注册商标并投入市场、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商标侵权行为的主观故意要求与刑事故意有所不同,证明标准和法律性质不同。商标法中的主观故意需要通过被告人的言行、行为方式和经营状况等证据推断,而刑事故意则需要更严格的证据标准。因此,商标法中的主观故意要求与刑事故意在证明标准上存在明显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六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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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7:4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