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驰名商标考虑哪些因素 |
释义 | 驰名商标的认定及保护期限:认定驰名商标需考虑公众知晓程度、使用时间、宣传工作等因素,并以事实为依据;驰名商标保护原则包括事实、综合考虑、合法等;驰名商标有效期为十年,需在期满前办理续展手续。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律分析 一、如何认定驰名商标考虑哪些因素 如下认定驰名商标: 商标局依据申请认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申请认定、人民法院依据起诉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考虑如下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与所提交的证明文件应当一致。 前款关于申请人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的规定适用于向商标局提出的办理变更、转让、续展、异议、撤销等其他商标事宜。 二、驰名商标认定的原则 驰名商标认定的原则是: 1.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2.综合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等因素的原则; 3.合法原则; 4.其他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以证明其驰名的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因素,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无需考虑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即足以认定商标驰名的情形除外。 三、驰名商标的保护期限 驰名商标认定后有效期是十年。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结语 驰名商标的认定主要通过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申请认定或起诉认定来进行。认定驰名商标时,需要考虑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以及其他因素。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相关公众知晓程度、持续使用时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等因素,并遵循合法原则和其他原则。驰名商标的保护期限为十年,注册商标在有效期满后需要按规定办理续展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五章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五十五条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 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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