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指定监护人不服指定如何处理 |
释义 | 指定监护的适用条件是监护人对承担监护责任有争议。实践中较多的是前一顺序的人不愿意担任监护人,推给后一顺序的人,后一顺序的人也不愿担任监护人,或者同一顺序人之间互相推诿,都不愿担任监护人。这时根据法律规定,应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或者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因此指定监护有两种类型:有关组织指定和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组织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监护人对有关组织的指定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未经有关组织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监护人不得自行变更监护,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新颁发的《民法典》之中,规定了很多可以获得监护资格的方法,不管是指定监护还是写上、法定监护,在获得监护资格之后,也必须要履行乡音规定义务。在担任监护人期间,其行使的任何行为,都不的侵犯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否则司法机关是有权利更换该监护人的。 一、法定监护人简介 1、《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2、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4、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5、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6、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