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主要义务免除,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财产损失;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增加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条款无效: 1、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增加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