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是无效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受赠方返还赠与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在性质上是共同共有,夫妻一方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利,故配偶可起诉请求确认赠与无效、返还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强调的是,这里返还的共同财产,应是全部返还,而非仅返还配偶一方在共同财产中所占有的份额。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区分份额的共同共有,因此,该赠与的行为就应是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应当返还全部赠与财产。 一、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赠与子女 一方超过日常生活需要赠与他人应认定全部无效。 “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一方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也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在夫妻另一方事先不知情、事后未追认的情况下,除非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否则该处分行为无效;“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当财产被他人无合法依据占有时,所有权人有权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财产,夫妻中的受害方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以配偶和婚外同居者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财产。 二、男方赠送给小三的财产妻子能要回吗 丈夫将个人财产转让给情人的,妻子无权要求他返还;但是如果夫妻共同财产转让给第三方,那么妻子可以起诉取消赠与并返还财产。由于夫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一方都有权根据日常生活的需要决定是否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作出重要决定的,应当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丈夫未经妻子知情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个孩子。这种捐赠违反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的原则。因此这一捐赠也应被视为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