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若因承租人不按时交纳房租而导致出租人锁门的,双方都有过错,应由双方分摊房租。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合同双方都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承租人拒绝向出租人交纳房租的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属于违约,出租人有权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支付所拖欠的房屋租金。在发生纠纷后,出租人完全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要求解除合同,但在租赁合同尚未解除的前提下,其采取过激手段,擅自将门面外大门上锁,违反了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交付房屋并使房屋保持在可以使用状态的合同义务。因此对锁门之后的房租损失,双方均有过错,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由双方分摊。《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