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确权是否是私有化 |
释义 | 土地确权是对农户土地承包权的法律认定。当前我国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在各地普遍展开,确权的具体做法各地尽管不尽相同,但主要形式有三种模式,一是“就地确权模式”,即按农户分的承包地的数量和地块位置确权确界。这是现在各地主要的做法,也是最简便的形式,矛盾比较少。这种模式的缺陷是土地分散和细碎化的问题不能有效解决,农业规模经营和规模效益受到制约;二是“换地确权模式”,即农户将分散的地块土地与本村本组的农户通过换地集中在一起后确权确界。这种方式首要的条件是建立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之上。土地连片和集中有利于成片耕种和机械化生产。这种模式的难处和工作量是换地的折算和利益补偿;三是“确权不确界模式”,即集体集中整治土地,农户拥有各自原来土地面积的承包权,集体再进行发包。愿意种地的农户就参与分地,不愿意种地的农户就把土地委托给村社转包流转出去,自己通过拥有的土地承包(面积)权获取利益。这种形式清楚地表明确权中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和农户的承包权,有利于农业的专业化和规模化经营。条件是土地整治需要集体组织,实施的成本比较高,农户不愿意承担,需要土地整治规划和项目的支持。尽管无论采取何种方式的土地确权模式或形式,农户最终都将拥有一定数量和空间位置土地的权利,土地都将量化到户。但这种量化确权并不能改变土地的性质,并不是土地的私有化。因为土地的性质是由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是国家性质的体现。只要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这一条不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就不会改变。况且我们的确权主要是集体对农户土地承包权的确权,并不涉及土地集体所有权问题,更不存在土地集体所有权分割问题。有人认为土地确权实际上就是搞土地私有这是没有依据的,也是不正确的。坚持和完善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由于我国农村社会经济条件差异较大,各地应在依法和充分保护农民权益、尊重农民意愿、相信农民创造精神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多形式创造性地做好土地确权工作,切不可简单从事,违规操作。要努力通过这次确权为农村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为农村进一步的改革创造条件和留下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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