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西安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1、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享受低保职工可以提取。2、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可以提取。3、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4、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5、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去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6、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7、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9、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法律依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