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告人的妻子做了询问笔录还可以做辩护人吗 |
释义 | 一、被告人的妻子做了询问笔录还可以做辩护人吗 1、运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司法机关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在聚居或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审判案件应当用当地的语言进行。有关布告、状、判决书等诉讼文书,都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文字。 2、有获得辩护的权利。所谓辩护权是指被告人有权针对指控进行申诉和辩解,说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理由,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辩护权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他们委托的律师代为行使。此外,人民以及公安机关、也有义务保证他们的辩护权。 3、申请回避的权利。回避制度是指办理案件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公安人员及其他法定人员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应当回避,不能参与办理本案件的一项诉讼制度。这些人员对于案件应当自行回避。如果他自己没有回避,案件犯罪嫌疑人或本案的被告人可以提出申请,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4、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5、未经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被确定有罪。也就是说,任何人非经人民判决,不能被确认为有罪和处以刑罚。公民无须证明自己的无罪和清白,指控方如不能提出有罪证据,被告人就是无罪的。举证责任应当由指控方承担。 6、有权参与法庭审理,有权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有权辨认物证、书证,有权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者经审判长许可可直接发问。有权了解未到庭的证人证言,鉴定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内容,并提出意见。有权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书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有权阅读法庭庭审笔录,并请求补充和更正。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案情无关的问题等等。 7、有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在诉讼活动进行完庭审调查以后,要进行法庭辩论,由控辩双方针对被告人是否有罪、是此罪还是彼罪、罪轻还是罪重,有无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情节等进行一系列的辩论。在这种指控与辩解的交锋中,被告人享有最后进行陈述的权利。 8、有权参加法庭辩论,有权进行最后陈述,有权对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申诉。 二、法院要为哪些被告指定辩护人 1、第三十六条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2、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五)具有外国国籍的; (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他辩护的,人民法院可以允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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