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是怎么产生的 |
释义 |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的产生方式:董事、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由公司章程规定,可以由股东会或董事会选举,也可由某一方股东推荐。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监事的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可以规定不同表决权比例。 法律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的产生方式: (1)董事、监事是由公司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也可以规定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也可以规定由某一方股东推荐的董事担任。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2)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股东会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可以规定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也可规定多于或者少于该表决权。 拓展延伸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的选拔和任命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的选拔和任命程序通常遵循一系列规定和程序。首先,公司章程规定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和数量。根据章程,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进行选举或任命。通常,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董事会则选举监事和任命高级管理人。选举或任命程序包括提名、候选人资格审查、投票和结果公告等环节。选举或任命结果需按公司法和相关法规进行注册和备案。此外,公司内部机构可能会设立专门的委员会或董事提名委员会负责选拔和提名候选人。整个选拔和任命程序旨在确保公司领导层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结语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的产生方式多样,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进行选举和任命。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职工代表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可以是股东会选举、董事会选举或某一方股东推荐。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非职工代表的选举和更换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表决程序可根据章程规定的表决权通过。整个选拔和任命程序旨在确保公司领导层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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