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破产管理人和清算组的主要区别在于二者在清算过程中成立的时间不同,即清算组成立于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而破产管理人成立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时,而且清算组仅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破产管理人不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还关注破产重整与和解等程序功能。除此之外还需要注意的是二者组织不同,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必须是2人以上,且主要是政府机构人员,破产管理人的组成人员可以是1人,且以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为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