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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清算组和破产管理人的区别
释义
    

法律主观:
    


    1、机构成立时间不同。 清算 组成立于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 破产管理人 成立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时。 2、机构功能不同。清算组仅仅关注 破产清算 功能;破产管理人不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还关注 破产重整 与和解等程序功能。 3、组成成员不同。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必须是2人以上,且主要是政府机构人员;破产管理人的组成人员可以是1人,且以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为主。 4、成员工作报酬不同。一般而言,清算组工作人员的工作是无偿的,他们没有权利要求支付报酬;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支付报酬。 5、法律责任承担不同。清算组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一般仅承担被解任的责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破产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在宣告破产之后,往往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应申请,有些时候可能是设立破产管理人,但有些时候却是设立的清算组。虽然二者在职能上面有一定的相似,但实际在五个方面还是有差异,就包括成立的时间、功能、成员、工作报酬以及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其实都是不一样的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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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7:5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