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管理人和清算组有何区别? |
释义 | 破产管理人和清算组的区别在于:成立时间、功能、组成成员和工作报酬。破产管理人成立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关注破产清算、重整和和解等程序;清算组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清算组必须由2人以上的公司股东组成,且工作无偿;而破产管理人可以是1人,由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为主,并由法院决定报酬。 法律分析 破产管理人和清算组存在以下区别: 1、机构成立时间不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破产管理人成立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时。 2、机构功能不同。清算组仅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破产管理人不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还关注破产重整与和解等程序。 3、组成成员不同。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必须是2人以上,且主要是公司股东;破产管理人的组成可以是1人,且是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为主。 4、成员工作报酬不同。一般而言,清算组工作人员的工作是无偿的,他们没有权利要求支付报酬;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由法院决定。 拓展延伸 破产管理人与清算组:职责和角色的异同 破产管理人和清算组在破产程序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和承担着不同的职责。破产管理人是由法院指定的专业人士,负责管理破产债务人的财产和事务,以实现债务清偿。他们负责管理债务人的日常运营、资产处置和债权人的权益保护。而清算组则是由债权人或股东组成的团队,负责对破产债务人进行清算,即将其财产变现以清偿债务。他们的职责包括评估和处置资产、协商债务重组或清算方案,并代表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尽管两者都与破产程序相关,但破产管理人更注重债务人的管理和运营,而清算组更关注债务人的资产变现和债务清偿。 结语 破产管理人和清算组在破产程序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和承担着不同的职责。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破产债务人的财产和事务,以实现债务清偿;而清算组则负责对破产债务人进行清算,即将其财产变现以清偿债务。两者的成立时间、功能、成员和工作报酬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破产管理人更注重债务人的管理和运营,而清算组更关注债务人的资产变现和债务清偿。他们共同参与破产程序,但各自承担不同的职责,以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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