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标后如何合理放弃投标 |
释义 | 合理弃标的方法:及时通知招标方,给出合理理由,尽量减少损失,确保自身权益,保持良好沟通。中标后不能单方面废标,可协商赔偿或起诉维护权益。招标人取消工程招标,中标人有权主张赔偿,协商不成可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八条。放弃中标后可向第二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重新招标,追究弃标中标人的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在中标后,如果出现某种情况使得继续履行合同变得不合算,那么可以选择合理弃标。在弃标时,应该尽可能减少给招标方造成的损失,并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影响。具体而言,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1. 及时通知招标方:在弃标前,应该向招标方发出通知,告知他们要弃标的决定。通知中应详细说明弃标的原因,并表达出对招标方造成的影响的歉意。 2. 给出合理的理由:在通知中,应该给出一个合理的理由,解释为什么需要弃标。这个理由应该充分、明确,并且能够引起招标方的理解。 3. 尽量减少损失:在弃标过程中,应尽量减少给招标方造成的损失。例如,可以尽量减少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或者将已经支付的款项返还给招标方。 4. 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影响:在弃标后,应该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影响。例如,可以与招标方协商,寻求解决方案,以确保自己的利益得到维护。 5. 保持良好的沟通:在弃标后,应该与招标方保持良好的沟通,以便于双方能够就弃标后的后续事宜进行协商。 (1)中标后不能单方面废标,单方面不履行合约的,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以先就赔偿进行协商,不成可以依法起诉维护自身权益; (2)中标人中标后,招标人取消工程招标,不和中标人签订合同的,中标人有权主张赔偿,一般是依据实际造成的损失赔偿,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的,中标人可向法院起诉主张赔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八条 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放弃中标后该怎么做 放弃中标后的办法如下: 1、放弃中标,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第二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或者选择重新招标,解决标的项目的事宜;招标人可追究弃标的中标人的法律责任。 结语 在中标后,如果出现使得继续履行合同不合算的情况,可以选择合理弃标。弃标时,应尽量减少招标方的损失,保护自身权益。具体方法包括:及时通知招标方,给出合理的理由,减少损失,确保自身权益不受影响,保持良好的沟通。若招标方单方面废标或取消工程招标,中标人有权要求赔偿,可通过协商或起诉维护自身权益。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八条。放弃中标后,招标人可向第二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重新招标,同时追究弃标中标人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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