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关于剥夺继承权的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剥夺继承权的法律规定是指被继承人遗嘱取消法定继承人继承资格,或继承人因违法行为被法院取消继承资格。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欺诈、胁迫被继承人等行为都可导致继承权丧失。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需经过司法程序确认。《民法典》第1125条明确规定了继承权丧失的具体情形。 法律分析 一、剥夺继承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剥夺继承权的法律规定是被继承人遗嘱愿意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或是继承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被人民法院取消继承资格的情形。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二、丧失继承权的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2、继承人有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规定处理; 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非经人民法院审理确认,任何单位及个人均无权作出。即便是继承人有违反《民法典》第1125条所规定之违法行为,并且继承人亦承认该违法行为的存在,其继承权也不会自动丧失,一定需要经过司法程序确认。 在现实生活当中丧失继承权是有非常确切的规定的,这个主要就是存在我们国家《民法典》第1125条当中,比如说伪造被承认或者是虐待被继承人达到情节严重这种状况的话都会导致继承权丧失。也就意味着关于本来需要继承的这个报告的话,就不能够在继承了。 结语 根据上述内容,继承权的剥夺在我国《民法典》第1125条中有明确规定。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等情况,继承人将丧失继承权。此外,伪造、篡改、销毁遗嘱等行为也可能导致继承权的丧失。需要强调的是,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需经过司法程序确认,不能由任何单位或个人自行决定。继承权的丧失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需要继承的相关人士而言,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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