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可以,但是要与怀孕女职工协商一致。否则女职工有权拒绝。 2、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 不能胜任工作 ,用人单位可以调整一个工作岗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明确表示,如果在哺乳期,原来某些职位目前可能不能胜任。在此情况下,经过协商,用人单位可以调换劳动者工作岗位,但必须有足够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岗位,而且必须与劳动者协商。 3、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工作,而单方面调换职位,劳动者可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可以 变更劳动合同 约定的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调整工作岗位。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