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湖南省2010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赔偿标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按照我省统计局《2009年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0年4月6日发布)中的有关数据进行计算,这些数据在人民法院审理及相关部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的赔偿标准具有参考甚至依据作用。 注: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受害者没有固定收入者。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084.31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910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828.23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4020.87元 3、湖南省职工平均工资24549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暂2009年标准) 省内30元/人/天 外省50元/人/天 说明:(1)以上第1、2、3项依据湖南省统计局提供的二OO九年统计数据,第4项按《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办理办法》(2007年4月1日实施)的标准执行。 (2)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 (4)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3项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