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二审结束后发现有新证据可以提供,但法院会依据是否为新证据而决定是否采用。而且逾期举证有过失会被训诫或罚款,故意逾期有可能不予采用。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一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二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三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四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五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一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 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 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