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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成年人进少管所会影响子女
释义
    未成年人犯罪遵循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则。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教育、感化要放在突出位置,针对未成人的个人特点进行教育,使其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同时,司法人员要注意查清事实,但也不能忽视教育和感化。教育和感化是处理未成年人案件的重要原则,要挖掘犯罪根源,进行心理教育,使其认罪伏法并正确面对刑事处罚。
    法律分析
    未成年人犯罪遵循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则
    我国未成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也明确地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教育、感化、挽救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在办理未成人案件中要正确处理惩罚和教育的关系。要将教育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人员对未成人要坚持攻心为主,象父母对孩子、教师对学生一样,针对其个人特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之认识到自已行为的危害性。
    这一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在处理未成人案件中既要注意查清事实,又要及时对未成人进行教育和感化。教育、感化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要受到重视,要正确处理查清事实与教育、感化的关系。查清事实是正确教育的基础,事实不清,就无法以理服人,难以针对性的开展教育。但也不能专注于事实本身而忽视教育和感化。教育和感化是处理未成年人案件的重要原则。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感化要注意挖掘犯罪发生的深层次根源,剖析未成人犯罪的根本动因,对症下药,深入进行心理教育,使其真正认罪伏法,并能正确对待将要面临的刑事处罚和履行。
    结语
    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是我国对待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定。该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在办理未成人案件时,重视教育和感化的作用。不仅要查清事实,还要及时对未成人进行教育和感化,挖掘犯罪背后的深层次原因,进行心理教育,使其认罪伏法,并正确面对刑事处罚和履行。这一原则的实施,有助于帮助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促使其改正错误,重新融入社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九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引导和规范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为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康复救助、监护及收养评估等提供专业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九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困境未成年人实施分类保障,采取措施满足其生活、教育、安全、医疗康复、住房等方面的基本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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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0:1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