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申请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请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申请设立的技工学校拟任领导应熟悉所申报技工学校业务,同时具备技工学校的管理能力; 4、按自治区的相关规定配备有满足教学需求的教职工; 5、有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必须使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6、具有与所申请办学规模和工种(专业)设置相适应、符合国家设置标准要求的教学、实习实验场地和设备设施; 7、有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和图书资料; 8、有完整的管理制度。 设立技工学校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依据: 《技工学校工作条例》 第七条 技工学校毕业生的分配办法,必须进一步改革。改革的方向是把国家统包统配改为按“三结合”方针就业。当前,要实行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由学校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制度,既应面向全民所有制单位,也应面向集体所有制单位。 第八条 技工学校由劳动人事部在国家教育委员会指导下进行综合管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技工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综合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 衍生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