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外来人口子女上学问题 |
释义 | 该篇内容主要介绍了外来人口、适龄儿童和少年、流动人口在本地就学需要办理的学籍转移手续。对于需要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持有效证明材料,向转入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到转出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对于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需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并出具户籍证明、居住证 法律分析 一、外来人口在本地就学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通常,您需要办理相应的学籍转移手续:具体的要求和程序因地区而异,因此建议您提前咨询目标学校的负责人或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他们的回复为准。 第十四条需要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持有效证明材料(流动人口适龄子女的转学证明材料与入学证明材料相同),向转入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到转出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 按照教育部要求,跨省转学的学生除了上述相关证明材料,还须提供原学籍所在学校的学籍卡。 第六条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流动人口的适龄子女在居住地接受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持本人及适龄儿童、少年相应的身份证明、就业或者居住证明,向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就读申请。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以公办学校为主,统筹安排流动儿童、少年入学。 前款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的人员,不包括在省辖市内中心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二、成都外来人口子女上学问题 《居民身份证》、《成都市居住证》或《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持证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申请子女在成都市中心城区就读的,须提供持证人与中心城区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持证人在中心城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申请子女在成都市郊区(市)县就读的,须提供其与该区(市)县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持证人在该区(市)县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此外,还须提供截止2015年5月31日,已在该区(市)县连续居住满一年的相关证明。《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需提供截止2015年5月31日,已在本市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证明(且申请入学当月处于持续缴费状态)。《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持有人需提供截止2015年5月31日,已在本市累计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证明(缴费累计时间在申请入学登记前24个月内,且申请入学当月及之前3个月处于持续缴纳状态)。 拓展延伸 根据《成都市教育局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随迁子女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外来人口子女在蓉上学需要提供以下证明:随迁子女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学生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学生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学生学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此外,还需要提供流动人口证明和实际居住地证明。对于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随迁子女,学校应优先安排在优质学校就读。 结语 外来人口在本地就学需要满足相应条件,包括办理相应的学籍转移手续、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等。对于成都外来人口子女上学问题,需要提供不同的证明文件,如《成都市居住证》、《成都市临时居住证》等,并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学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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