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权登记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质权登记的含义和申请著作权质权登记所需材料。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规定,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申请著作权质权登记需要提交著作权质权登记申请表、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身份证明、主合同和著作权质权合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以共有的著作权出质的,提交共有人同意出质的书面文件、出质前授权他人使用的,提交授权合同、出质的著作权经过价值评估 法律分析 一、质权登记是什么意思呢? 质权登记是指出质人和质权人为了设立质权,需要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一种手续。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质权合同,并且双方需要共同向登记机构申请著作权质权登记。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二、申请著作权质权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1、著作权质权登记申请表; 2、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身份证明; 3、主合同和著作权质权合同; 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5、以共有的著作权出质的,提交共有人同意出质的书面文件; 6、出质前授权他人使用的,提交授权合同; 7、出质的著作权经过价值评估的、质权人要求价值评估的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价值评估的,8、提交有效的价值评估报告;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需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三、质权的效力包括哪些内容 1、质权的担保范围 质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财产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质权效力及于标的物的范围 质权效力及于质押财产、质押财产的从物、孳息和代位物,但从物未随同质押财产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对于孳息是否作为出质财产,当事人可另作约定。 拓展延伸 质权是一种担保方式,指当事人为确保债务的履行,将其拥有的动产或权利移转于债权人作为担保。质权的效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质权人可以就质物的价值优先受偿:质权人作为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即使债务人未能偿还债务,质权人也可以通过变卖质物来优先受偿。 2. 质物的价值应当与债务相当:质权人应当根据债务的性质、种类和金额,合理确定质物的价值,以保证质权人有足够的价值来偿还债务。 3. 债务人不得对抗质权人:债务人在质权人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抗质权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质权人可以转让质权:质权人可以将质权转让给第三人,但应当事先通知债权人,并得到其同意。如果债权人同意转让,质权人应当将转让情况通知债务人。 5. 质权人可以解除质权:质权人可以随时解除质权,但应当事先通知债权人,并得到其同意。如果债权人同意解除质权,质权人应当将解除情况通知债务人。 6. 质权人可以要求延长质权期间:质权人可以要求延长质权期间,但应当事先通知债权人,并得到其同意。如果债权人同意延长质权期间,质权人应当将延长情况通知债务人。 总之,质权的效力包括质权人可以就质物的价值优先受偿、质物的价值应当与债务相当、债务人不得对抗质权人、质权人可以转让质权、质权人可以解除质权、质权人可以要求延长质权期间等方面的内容。 结语 质权登记是指出质人和质权人为了设立质权,需要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一种手续。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质权合同,并且双方需要共同向登记机构申请著作权质权登记。《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申请著作权质权登记需要提交著作权质权登记申请表、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身份证明、主合同和著作权质权合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以共有的著作权出质的,提交共有人同意出质的书面文件、出质前授权他人使用的,提交授权合同、出质的著作权经过价值评估的、质权人要求价值评估的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价值评估的、提交有效的价值评估报告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质权的效力包括质权的担保范围和质权效力及于标的物的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二条 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委员长会议提出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的时候,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修正):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举行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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