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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设立质权是什么意思
释义
    质权是一种担保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方达成协议,将债务人提供的动产或权利转移占有,以便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格优先受偿。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权可以登记,但动产质权以交付为公示要件,因此可以不用登记,但为了保护质权人的权利不受侵害,可以选择登记。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和权利,而不能是不动产。质权是以债权人占
    法律分析
    质权是一种担保方式,意味着债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方达成协议,将债务人提供的动产或权利转移占有,以便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格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二、质权可以登记吗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动产质权以交付为公示要件,因此动产质权不一定要登记,可以不用登记,但是出于保护质权人的权利不受侵害,可以选择登记。
    但是有些特殊情况: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三、质权的特征
    1、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和权利,而不能是不动产。
    1、质权是以债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出质人移交质押的财产占有为成立要件,也以债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存续要件,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结语
    质权是一种担保方式,将债务人提供的动产或权利转移占有,以便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格优先受偿。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时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权可以登记,但有些特殊情况需要按照规定办理出质登记。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和权利,而不能是不动产。质权是以债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的担保物权,以出质人移交质押的财产占有为成立要件,也以债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存续要件。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二条 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委员长会议提出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的时候,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修正):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举行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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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18:3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