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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质押权何时生效呢
释义
    本文主要介绍了四种权利的生效和受偿顺序以及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质押权在依法成立后开始生效,当事人可以附条件或附期限。在交付质物时,质权设立。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顺序为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受偿,但必须满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的条件。如果抵押权人主张善意取得,则可以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但需符合受让时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且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条件。
    法律分析
    质押权在依法成立后开始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需要注意的是,质押合同生效不等于质权的设立。在交付质物时,质权设立。
    二、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顺序
    顺序为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受偿。无论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设立时间谁在前,留置权一律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受偿。抵押权应优先于质押权受偿。但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未经登记的抵押不能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三、质押是否可以主张善意取得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质押可以主张善意取得。质押属于担保物权,对于担保物权在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时,可以主张善意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拓展延伸
    不动产登记中,善意取得人可以主张质押权吗?根据我国《民法典》第296条规定,善意取得人可以主张善意取得制度下的权利。但是,不动产登记中,善意取得人并不能主张质押权。因为不动产属于法定登记的财产,其权利状态应当登记于不动产登记簿上。而质押权属于意定登记的财产,其权利状态应当登记于质押合同或者抵押合同上。因此,不动产登记簿上不存在质押权这一权利状态,善意取得人自然无法主张质押权。
    结语
    质押权在依法成立后开始生效,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在交付质物时,质权设立。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顺序为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受偿,抵押权应优先于质押权受偿,但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质押可以主张善意取得,但需要注意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一定情形的受让人可以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其中包括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二百零三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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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5:2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