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中被告主体不适格如何处理 |
释义 |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中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法院需要告知当事人变更被告;如果原告拒绝变更被告的,则对于其诉讼请求法院应当驳回。 行政诉讼中适格的被告包括以下机关或组织: 一、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二、如果是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三、如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则这些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四、如果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五、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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