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留置。抵押是指将财产作为债权担保;质押是将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担保;保证是第三方向债权方保证债务履行;留置权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保留占有其动产并优先受偿的权利。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和留置。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所有权,将其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其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保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向债权方保证债务方履行合同债务的担保方式。当被担保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保证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所享有的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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