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龄工资是否有国家规定? |
释义 | 劳动者非因个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将原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支持劳动者的请求。同时,用人单位若恶意规避劳动法规定,其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仍应连续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但若原用人单位已支付经济补偿,则不再计算在内。 法律分析 国家有规定的。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 (一)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三)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 (四)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非因个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要求将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劳动者的请求。用人单位若属于劳动者非因个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之一,也应被认定为符合相关规定。同时,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将被视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次数仍应连续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若原用人单位已支付经济补偿,新用人单位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不再计算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第八条 退休、退职工人本人,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第六条 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从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 退职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相当于本人两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五十一条 国家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婴幼儿托育服务等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保障孕产期女职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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