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的效力认定 |
释义 | 1、法定代理人追认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所谓追认,是指被代理人作出的使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被认可为自己的意思表示,确认该行为自始对自己具有约束力的一种补全措施。这种追认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须合同的相对人同意即可发生效力。 2、相对人行使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这里的催告权是指第三人告知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就是否行使追认权与以明确答复的权利。在此期间内合同处于效力未定的状态,既可能因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而有效,也可能因不予追认而无效。 3、相对人行使撤销权 为了平衡双方权益,赋予善意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这里的撤销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未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之前,撤销自己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撤销权的设立,正是为了使相对人与法定代理人能有同等的机会来处理这类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合同的相对人在签订合同之时并不知道或者也不可能知道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用通知的方式作出撤销决定即可。 一、依据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一)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行为;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同时在法定代理人未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二)无权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的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在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三)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实施行为后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有效。 (四)欠缺债权人同意的债务移转行为;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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