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委托人可以要求行纪人承担责任吗 |
释义 |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行纪人承担责任吗? 行纪合同既有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又有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涉及三方主体,即委托人、行纪人、第三人。在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中,行纪人是作为合同一方的当事人为委托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既然行纪人是合同的当事人,就必须自己直接对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从事买卖事务时,不论行纪人是否告诉第三人自己是代理人的身份,或者第三人是否知道委托人的姓名,都不影响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的买卖关系的法律效力。由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产生直接的法律关系,委托人无权对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关系提出自己的异议。 因委托人的违约行为致使行纪人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义务时,第三人不得直接对委托人主张损害赔偿,而只能向行纪人主张权利,行纪人也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而拒绝承担违约责任,行纪人只能先承担责任后,再向委托人行使追偿权。同样的,如果第三人违约,致使行纪人不能履行对委托人的义务的,委托人也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行使请求权,而只能向行纪人主张权利,行纪人此时也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为由而拒绝承担自己的责任。行纪人承担责任向委托人履行后,再行使向第三人的追偿权。 一、中介行为与行纪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中介行为与行纪行为的区别如下: 1、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中介业务范围较广,除法律禁止范围外均可提供中介服务。从事行纪活动的范围有法律限制,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 2、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不同,中介只为委托人提供信息或中介服务。在委托人和第三方的决定中,中介处理的事务没有法律意义。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是与第三人有法律后果的行为,行纪人为委托人做生意; 3、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同,中介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然后与第三人签订销售合同,行纪人在销售行为中享有权利承担后果; 4、获得报酬的时间不同,中介取得报酬的时间是中介促使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不要求履行合同。纪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并履行,纪人完成委托,有权要求委托人按照合同或交易习惯支付报酬; 5、必要费用负担不同,如果中介不促成合同的成立,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客户支付中介活动的必要费用。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行纪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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