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概述 |
释义 | 行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包括:请求报酬权、介入权和提取存款权。行纪人完成委托事务后有权要求报酬,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交易活动,并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行纪人还可以在委托人拒绝接受购买物品或不取回存款时提取存款。 法律分析 行纪合同当事人有以下权利: 1、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介入权,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交易活动。行纪人买卖市场定价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意义,就可以作为买卖双方。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提取存款权,行纪人按照约定购买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收到。经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的,行纪人可以提取存款。委托物不能出售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售,经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处分的,行纪人可以提取存款。 拓展延伸 行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及争议解决机制 行纪合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它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和争议解决机制。在行纪合同中,当事人享有一系列权利,包括合同履行权、信息披露权、隐私权等。这些权利的保障是确保合同公平有效执行的基础。同时,为了解决可能出现的争议,行纪合同设立了相应的争议解决机制,如协商、仲裁或诉讼等。通过这些机制,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纠纷中寻求公正的解决方式。行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及争议解决机制的建立,旨在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合同的顺利履行与交易的稳定发展。 结语 行纪合同赋予当事人多项权利,包括请求报酬、介入交易和提取存款等。这些权利的保障是确保合同有效履行的基础。同时,行纪合同还设立了争议解决机制,如协商、仲裁或诉讼,以确保合同纠纷能公正解决。行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和争议解决机制的建立,旨在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的稳定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三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九百五十四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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