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深圳公租房申请条件如下: 1、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 2、申请人及其配偶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领取购房补贴。 深圳公租房入册后,入围名单内申请人登陆租赁中心网站打印《认租申请书》,到户籍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认租申请书》;市住房和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入围名单内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核查合格的,在市住房和建设局和租赁中心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组织入围申请人进行选房,签订合同后,到公租房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处办理入住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