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来本市暂住,年满十六周岁、拟暂住一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到达暂住地三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两张免冠照片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公安派出所按一人一证方式及时免费办理,《暂住证》有效期为一年。对在我市投资经商或已买房并持有房屋产权证且暂住地址未发生变化的流动人口暂住证有效期限予以延长。持证人暂住地址变动、有效期满或者《暂住证》丢失的,持证人应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延期或补证手续。持证人应妥善保管《暂住证》,以备查验。 【法律依据】: 《 暂住证申领办法》 第五条 申领暂住证须持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