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金融企业的哪些行为无效 |
释义 | 非金融企业的哪些行为无效 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1、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该批复还规定: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果。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有哪些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包括: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2、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3、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4、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5、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实践已充分表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从根本上损害了群众利益,给经济生活和社会安定造成了严重危害。按照国务院(1998)第247号令第18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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