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接受委托 二、第一次会见: 1、确认委托关系 2、告知侦查阶段诉讼权利义务、被指控罪名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3、了解案件情况(初步判断是否构罪、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是否有取保侯审的条件、是否有羁押的必要性) 三、向公安机关提出《不予立案的辩护意见》(较早介入案件的情况) 四、向公安机关提出《不予提请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未捕前) 五、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未捕前)主要考虑:(一)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是否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三)、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 六、第二次会见: 1、告知审查批准逮捕期间的程序 2、与犯罪嫌疑人一起梳理案件证据、事实,从中寻找、确定不符合批准逮捕条件的事实,为进一步辩护、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七、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批捕后) 向公安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批捕后) 八:第三次会见: 1、分析批准逮捕原因 2、全面梳理案件情况,完善辩护方案,提交最终辩护意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