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被控告人否认职务犯罪的主观方面,如何进行辩论? |
释义 | 法律分析:当被控告人否认职务犯罪的主观方面时,辩论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首先,需要证明被控告人具有主观故意,即其犯罪行为是有预谋、有目的的。其次,需要证明被控告人犯罪的主观方面与其职务有关,即其犯罪行为是在职务范围内发生的。 法律依据: 1.《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一)侵吞、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二)违法出卖、购买公私财物的;(三)滥用职权,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刑法》第十九条规定:“犯罪分为故意犯和过失犯。” 3.《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人所具有的有罪的心态和目的。” 4.《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一)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二)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5.《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和造成的后果。” 6.《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一)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二)滥用职权,进行排除、打压或者违法处置他人的。” 7.《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被告人对控告的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8.《刑诉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被告人提出异议的,由审判长组织对异议进行讨论,依法作出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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