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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向被害人调查取证权
释义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属于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辩护律师有没有调查取证的权利,一直有很大争议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新《刑事诉讼法》对三十七条未做任何修改。
    辩护律师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在收集证据时不得违反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的含义是:
    一、律师不能向被害人、被害人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取证。
    法律条文说的是经他们同意可以向他们取证,这是一个陷阱。律师向这些人收集证据具有很大的危险性。
    被害人、被害人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在侦查阶段,都接受过侦查机关的询问,案卷中都有他们的证言。由于询问的方式不同,记录的重点不同,他们的证言多是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
    辩护律师向他们取证,无非以下四种情况:
    1.他们拒绝接待律师。
    这是最常遇到的情况。也是律师的幸运。
    2.他们同意见律师,所作陈述与在侦查机关的陈述完全一致。
    律师取得的证据无法向法庭出示。劳而无功。
    3.他们同意会见律师,所作的陈述与案卷中的记录不符。
    检察院会以“律师引诱证人改变证言”为由下令逮捕律师。
    4.检察院得知律师找证人谈话的消息后,会立即询问该证人。
    即使该证人什么都没有对律师讲,检察院也能拿到“律师威胁引诱我改变证言”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了律师妨碍作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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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1:36:56